2.2 消防救援设施


2.2.1 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 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7 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2.2.1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2.2.12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和面积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装置;
    4 停机坪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2.2.13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应避免火灾或高温烟气的直接作用,其结构承载力、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允许的人数停留和该地区最大风速作用的要求。
2.2.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2.2.1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2 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3 应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4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大于45s。
2.2.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3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4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条文说明
2.2.1 本条明确了建筑消防救援设施及场地的基本功能要求。
    尽管不同规模、不同高度或埋深、不同使用功能或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建筑对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救援设施等的需求不同,在不同位置建造的建筑和不同外观的建筑对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有所影响,但是每座地上和地下建筑都要充分考虑满足扑救建筑火灾需要的消防救援设施及场地。
2.2.2 本条规定了便于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的入口设置要求,适用于各类地上和地下建筑。
    建筑中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出入口或消防专用入口是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到达着火区的主要通道,入口位置要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安全出入建筑。
2.2.3 本条规定了消防救援口的基本设置要求。
    消防救援口要结合楼层走道两侧或端部外墙上的开口及避难层或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确保具有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不少于2个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可以利用符合要求的外窗或门。
    本条规定的“无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外墙上未设置外窗或外窗开口大小不符合消防救援窗要求,包括部分楼层无外窗或全部楼层无外窗的建筑;“有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各层均设置外窗,且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外窗开口大小符合消防救援要求的建筑。
2.2.4 本条规定了楼梯间设置应急排烟窗的基本要求,以防止烟气在楼梯间内积聚,保证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满足自然通风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可以利用既有外窗,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窗的开口大小等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2.2.5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基本范围,以保证建筑内的排烟系统在失效情况下能及时排出火灾的烟气和热,便于消防救援行动。对于一些特殊的建筑,可以不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2.2.6 本条确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内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战斗力和灭火救援效果。基于一座建筑同一时间同时发生一次火灾,本条规定要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具有1部消防电梯可供使用,并且为提高消防电梯在救援使用时的安全性,每个防火分区应尽量独立设置至少1部消防电梯;防火分区未独立设置消防电梯时,应采取确保安全使用共用的消防电梯的措施。对于规模较大或复杂的建筑,当按照同一时间同时发生多次火灾考虑时,应提高相应的设防要求。
    本条第6款规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包括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汽车库、地下和半地下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本规范规定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均指床位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床位总数少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少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2.2.7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公共区有关消防救援通道的基本设置要求。有关通道或出入口的技术要求,可以按照相应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确定。
    消防专用通道或应急出入口是供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进入建筑,特别是进入地下建筑进行消防救援的专用通道,应满足在灭火救援过程中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在背负救援装备的情况下快速、安全进出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防烟、防火性能,如应急出入口的直径(或边长)不小于1.0m,出入地面的盖板等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开启。
2.2.8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基本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应能保证消防救援人员安全使用、修整和进行灭火救援准备,以及满足救助人员的要求,应具备足够的防烟、防火性能、面积和满足救援要求的尺寸。
2.2.9 本条规定了保证消防电梯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消防电梯在火灾时能安全、可靠运行。
    消防电梯的梯井之间、消防电梯的梯井与非消防电梯的梯井之间、消防电梯机房之间、消防电梯机房与非消防电梯机房之间均应相互分隔,以确保每部消防电梯均能独立工作,不受其他电梯或电梯机房事故或火灾的影响。机房直通屋面的门的耐火性能视具体情况而定,并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
2.2.10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为满足救援需要应具备的基本性能。
    消防电梯应能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全员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受消防救援人员的控制,具有足够的防火、防水等性能,能够在发生火灾时正常、安全运行。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可以根据不同部位的防火要求,按照实际所需服务的区域确定电梯的停靠楼层,一般应每层停靠。
2.2.11、2.2.12 这两条规定了需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及其基本设置要求。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属于静态型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停机坪可以直接设置在屋面上,也可以利用在屋顶架空的平台。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停机坪的场地大小应根据当地空中救援力量或规划的直升机机型确定,场地周围应设置保障直升机安全起降和灭火与降烟等防护设施。
2.2.13 本条规定了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的主要性能要求。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的设置要尽量避免直升机在救援时受到火灾或高温烟气的侵害。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主要用于消防救援人员和被救助人员的停留,应根据救助设施的安全停留面积和设计允许停留人数要求设置。
2.2.14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基本功能。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全国各级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实施减少火灾危害,应急抢险救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业务信息系统。本条规定的功能是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业务职能。
2.2.15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
    火警受理、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是实时性极强的消防业务工作,系统记录的报警时间、出动时间、到场时间、出水时间、控制时间、结束时间等将作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调查、认定的证据。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城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灾害现场处置,是最大限度减少人身、财产损失的关键环节。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接处警席位和接处警通信线路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最大火警日呼入数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参数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2.2.16 本条规定了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运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必要的故障应急措施,保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通信不间断,如出现故障将丧失其基本功能,不能达到其主要性能要求,因此需要其中某个子系统瘫痪的设备或设备的核心部件作备份。用于支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的计算机通信网、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等消防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与非消防指挥通信网络之间连接应有边界安全措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其他应用系统共用通信网络时,应保证必需的通信线路(信道)和信息传输速率,指挥通信网络必须保证常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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